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因缺钱花销,利用陌陌社交软件资料让他人误认为自己是女性,并通过朱某某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2020年7月初,被告人熊某某通过聊天答应做杨某某的女朋友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后多次以需要开支为由骗得杨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向熊某某转账人民币5052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莹
检察官助理 赵杨伟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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