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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8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从刘某处租赁昆明市某某路某某镇某号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租期为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后被告人熊某某虚构该房屋是其表姐刘某委托其出租的事实,于2018年9月4日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被害人杨某某,租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租金每月1100元。被害人杨某某于当日向被告人熊某某支付半年的租金6600元、押金1100元、物管费900元。后被告人熊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以租赁该房屋2019年3月1日至8月30日租金名义,收取了被害人杨某某6600元。被告人熊某某将该笔款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熊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熊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浔阳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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