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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47号

告人熊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乡县高川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某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熊某甲在本市莞城区田禾塞纳河畔枫丹名苑5座620房,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网络贷款平台上的借款人信息,然后通过手机、微信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人员,以代为免息还款等名义骗取财物。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蒋某某从网络平台“嘟嘟应急”借款人民币3000元,当月20日,熊某甲拨打电话给蒋某某,冒充该平台工作人员向蒋某某催收还款,要求蒋某某加其微信账号(微信号:cct******,昵称是“A ****”)并转帐给其,由其代为还款。熊某甲收到蒋某某转账给其的3000元后即将蒋某某微信拉黑。2019年12月14日12时许,熊某甲在本市莞城区田禾塞纳河畔枫丹名苑5座620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电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航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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