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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三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七里**乡**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花园**座6E。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在三十日,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同年5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于同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继续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壹钱包手机APP上存在的系统漏洞(即用户进行花漾卡充值过程中,账户所绑定银行卡未扣款成功,活钱宝基金账户仍显示充值成功,对应花漾卡额度增加并可以正常提现、转账、消费),多次恶意虚增自己壹钱包的账户额度,并对账户内余额进行取现、消费,累计套取资金人民币38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公司提供的业务资料、账户收支明细、客服记录等书证证实,***公司推出的壹钱包APP出现漏洞,被告人熊某某利用该漏洞,恶意套取资金381万元。

2、中国工商银行网上收款业务服务协议证实,中国工商银行长宁支行为***公司提供网上收款服务。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熊某某从***公司套取资金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熊某某处扣押华为P10型手机1部。

5、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熊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孟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长宁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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