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微信群以昵称为“越努力—越幸运”的微信号(关联手机号1777493****)在群内发送销售口罩的广告,被害人丁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妞媛宝”)与被告人熊某某取得联系,熊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量的一次性口罩出售,每个口罩单价3元,并发送了虚构的口罩合格证和产品信息等图片,骗取了被害人丁某某的信任并承诺其次日送货上门。丁某某遂向熊某某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口罩。当天14时41分,被害人丁某某通过其妻子周某某手机银行(建设银行账号55224537********)将3万元口罩款转账至被告人熊某某指定的一款赌博软件充值银行账户(邮政银行卡号62179939000********,户主龚某某)。熊某某随即通过被害人丁某某发送的转账凭证截图,将3万元赃款全部提现至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卡号62170018200********)用于还债和信用卡等个人挥霍。后被告人熊某某将用于联系被害人丁某某的微信退出不再登陆,用于与丁某某联系的1777493****手机号不再使用,致使被害人丁某某无法联系被告人熊某某而报警。
2020年2月20日9时3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丰都县**镇社区门口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
2020年2月21日被害人丁某某收到被告人熊某某退还的被骗口罩款3万元。
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捉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收条》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提取、指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苟 俊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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