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网络以刷单返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胡某某935元。2019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通过网络以刷单返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崔某某15266元。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勇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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