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里**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扬中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扬中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扬中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艳松,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古董生意、至其前妻处赎回古董店及车辆等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施某某合计人民币450.75万元,用以购买彩票、网络赌博及其他花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1日、11日,被告人熊某某以至其前妻阮某某处赎回古董店及车辆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施某某人民币合计180万元。
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购买古董及先前投资的崇仁排污项目需要交税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施某某人民币合计51万元。
3.2019年6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购买古董为由,诈骗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30万元。
4.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购买古董为由,诈骗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33.25万元。
5.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购买古董为由,诈骗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16.5万元。
6.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购买古董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3万元。
7.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购买古董为由,诈骗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13万元。
8.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购买古董为由,诈骗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29万元。
9.2019年8月27日、29日,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购买古董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施某某人民币合计45万元。
10.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以偿还朋友借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6.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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