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乡**村,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国际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份间,被告人熊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帅某某(刑拘在逃)等人,通过电话联系到有意向转让网络域名“浙江五金工具网.手机”的被害人吕某某,虚构高价收购网络域名的事实,冒充收购公司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的信任,先后以需要办理“互联网交易可信备案”等证书为名,骗得被害人共计216 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账户主体信息、旅馆住宿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协议及合同、营业执照、购买记录、注册信息、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 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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