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73********,农民,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现住户籍地。因犯诈骗罪,2017年4月24日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年底,被告人熊某某冒充记者身份,以替秦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更改该证执业地点的手段,三次分别骗取秦某某15000元、50000元和20000元人民币,共计8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熊某某户籍证明、邮政储蓄账户明细、汇款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三年又五个月至三年又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