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新冠病毒肺炎爆发,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脱销,通过在快手APP和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
1、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利用被害人王某某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骗取王某某口罩款共计人民币12500元,之后将所骗取到的现金进行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2、2020年2月5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利用被害人宋某某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骗取宋某某口罩款共计人民币63000元,之后将所骗取到的现金进行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共计骗取二名被害人75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3、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6、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检查委托书、检验报告书、手机数据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443页;
3、随案移送手机二部、光盘二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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