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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沐川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沐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证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起,被告人熊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以群聊或者私聊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图片,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诱骗受害人先付款后发货,共骗取21名受害人人民币共计22045元,骗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勇

2020年47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井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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