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北京**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3月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熊某某在北京**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约人民币240余万元。上述公司在取得发票后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熊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书、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发票认证抵扣情况说明等;2.证人张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妍霞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1168****,保证人张某乙,电话1891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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