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8年1月入职深圳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网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区)业务员,负责收送快递、收取快递费及部分货款。从2018年3月起,熊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未将收取的快递费及货款及时、全部上交公司,而将部分钱款用于购买网络彩票。公司发现后,熊某某承认并同意在每月工资中抵扣,但熊某某在后续的工作中仍然没有悔改,继续将收到的款项占有已有,深圳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报案至公安机关。截至案发前,熊某某共侵占公司快递费及货款共计189389元,已通过抵扣工资形式归还公司共9393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在**快递**网点将熊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入职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职务侵占统计表、工资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茜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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