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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961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成都****设计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号。2018年3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成都****设计有限公司出纳职务之便,采用现金少入账、现金重报、将公司银行卡上资金转到其自己银行卡上等方法将本公司资金238,537.69元占为己有、挪用本公司资金21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熊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既犯职务侵占罪,又犯挪用资金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情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19年7月16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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