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队**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时间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时间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起,陆续有四川籍传销人员进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赣州经开区”)内从事传销活动,以“中国商务商会”为名,以赣州经开区**街道***村**房为据点,已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四川体系”。
该传销组织成员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按人民币计)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即可获取加入该组织的资格,其中3300元为“产品”费,500元为精品费(用于购买传销所需的西服、化妆品等)。加入组织后继续申购的份数可自由选择,每人最多可购买11份产品,总计交36800元(第一份产品为3800元,剩余的10份为每份33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的晋升制度,分别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按累积的份额划分级别,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亦称“老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被告人熊某某自2014年下半年加入“中国商务商会”传销组织,并以投资赚钱为由,将其亲朋或者网友诱骗至赣州经开区***村,以缴纳会员费及拉人头的形式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按照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被告人熊某某层级已超过三级(“老总”级别),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人数162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购买分数1091份,每份3300元,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3600300元,非法获利共计175346元。
2019年6月30日,公安人员在赣州经开区**村返迁房出租屋将熊某某抓获归案。侦查阶段,被告人熊某某退缴赃款32617.2元,该款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层级结构图等书证;3.辨认笔录: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会计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李灵俐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共计540页。
3.银行卡、手机等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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