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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赌博、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_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熊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住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屯**号。2012年9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2019年3月31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凤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住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3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凤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2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住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0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凤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乙,绰号覃某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住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屯**号。2012年9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赌博,被凤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三次,其中,2017年4月18日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2017年10月19日被处行政拘留12日,罚款2000元;2018年1月10日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住河池市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赌博,被天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三次,其中,2016年11月2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4年11月22日被处罚款200元;2012年10月9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4月17日,被凤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15日,同月2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某、覃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甲、覃某甲、张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下列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

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甲在凤山县**乡**街**楼桌球室,与该村**屯的夏某甲(已故)等人打麻将赌博,期间与夏某甲发生争执并打架,当时在桌球内的洪某甲前去劝架,在劝架过程中,洪某甲手指划伤熊某甲脖子。后熊某甲打电话给朋友称其在***街上被人打了,让朋友找人来帮忙。夏某甲和洪某甲见状害怕被熊某甲报复,立即离开现场。熊某甲因找不到夏某甲和洪某甲,便扬言威胁要带人找夏某甲和洪某甲挽回面子。在场的洪某乙知道此事后打电话给洪某甲要出来处理,洪某甲再次回到桌球室,熊某甲便威胁要洪某甲赔偿10000元钱给他,方能平息此事。洪某甲害怕遭受打击报复,与韦某甲借得3000元钱交给熊某甲,熊某甲拿这笔钱后请人到金牙乡合意饭店吃饭挥霍。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7月18日晚,被告人熊某甲与张某丙(在逃)因打牌引发矛盾而相互扭打。继而,熊某甲便打电话给罗某某(另案处理)声称其被人殴打。罗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打电话给黄某启(另案处理),并由黄某启召集了李某甲(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黄 某一、黄某乙等十几人驾车前往金牙乡帮忙熊某甲。罗某某、黄某启、黄某甲等十余人到达张某丙家附近看见熊某甲后,罗某某就从熊某甲手中拿过砍刀与熊某甲一起冲向张某丙家,双方发生打架,张某丙等人便将大门关上,罗某某、黄某启、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甲、黄某某等人便用石头将张某丙家的大门及堂屋内的电视机等家具砸烂,并向屋内的张某丙等人喷洒辣椒水,同时将停在家门前的二辆摩托车砸坏。随后,罗某某等人立即驾车逃跑。在打架过程中熊某甲被人砍伤背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三、诈骗罪

2013年7月18日晚,被告人熊某甲纠集罗某某、黄某启等人持械到张某丙家聚众斗殴中被人砍伤背部,次日熊某甲被送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入院时谎称其背部伤势是自己不小心被刀割伤的,熊某甲出院后于同年8月6日将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提交到凤山县医疗保险服务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规定,于8月21日从凤山县医疗保险服务所骗取9104.55元的住院治疗费补偿金。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熊某甲家属将9104.55元补偿金退还到本院专用账户。

四、非法拘禁罪

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某甲、覃某甲与龙某甲、朱某某、覃某丁、覃某乙等人在凤山县**乡**街上冉某某家进行赌博活动。赌博过程中,因朱某某欠熊某甲的4000元赌债,熊某甲便让覃某甲去追讨赌债,朱某某表示无钱偿还,覃某甲将朱某某无钱偿还一事告知熊某甲。熊某甲见到朱某某后,二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覃某甲抱住朱某某,而覃某丁则扇了朱某某两巴掌,熊某甲继续对朱某某进行殴打。期间,熊某甲进到冉某某的屋内找得一节钢管要殴打朱某某,被覃某丁抢下丢掉。随后熊某甲叫覃某甲和张平去找大便来灌朱某某,覃某甲和张平便去找大便未果。因朱某某无法还赌债,熊某甲、覃某甲、覃某丁、张*等人不让朱某某离开,期间熊某甲多次用手抽打朱某某的脸部。直到朱某某的亲属找钱还清4000元赌债后,才让朱某某到更沙卫生院治疗。朱某某被非法拘禁3个多小时。

五、开设赌场

1.熊某甲、覃某甲、张某甲开设赌场案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熊某甲组织张某甲、覃某甲等人一起在***乡各村屯的农户家多次轮流开设赌场,赌场地点设在熊某旭家、冉某某家、龙某乙家、田某甲家、田某乙家、潘某友家、潘某某家、唐某某家、李某乙家、杨某甲家、梁某隆家、袁某某家、熊某必家、杨某凡家、覃某戊家、罗某勤家、覃某丁家、覃某甲家、蔡某家、刘某某家、刘某干家、杨某宇家、康某娥家、杨某乙家、杨某准家、黄某仗家、黄某丙等27户的农户家里,吸引***、**等地大批的赌徒前来,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每个赌场内的参赌人员有10多人到20多人不等。在赌场内,熊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在逃)等人通过借款给赌徒赌博,每借出2000元钱就从赌桌上的赌资里收取100元好处费,以此类推(俗称“炒猪头皮”或者“放窿”),从中牟利非法利益。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先由熊某甲或者张某甲联系赌博场所,再电话通知赌徒赌场地点,到达赌场开始进行赌博活动后,熊某甲专门借款给赌徒而获取非法利益;张某甲则在赌桌上发牌作数,并从赌资里抽取支付扫地费、放哨费、借款好处费等费用资金,还借款给赌徒获取非法利益;覃某甲则专门开车接送熊某甲、张某甲等人到赌场,并负责在赌场外围放哨。通过开设赌场,熊某甲、张某甲、覃某甲均获取非法利益。参赌人员累计达30余人。

2019年6月22日,覃某甲退回违法所得3万元到凤山县公安局专用账户。

2.覃某乙、胡某某开设赌场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覃某乙、胡某某多次组织龙某乙、田某甲、杨某甲、刘某某、粟某强、杨某丙、张某明、王某某、田某乙等赌徒,在***乡**村及***村的农户家多次轮流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赌场地点有**市场内、龙某乙家、田某甲家、田某乙家、杨某丁家、杨某宇家及其代销店内、杨某丙家、吴某家、康某娥家、潘某友家和潘某某家等农户家里,,每个赌场内的参赌人员有10多人到30多人不等,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场内,覃某乙、胡某某通过借款给赌徒赌博,每借出2000元钱就从赌桌上的赌资里收取100元好处费,以此类推(俗称“炒猪头皮”或者“放窿”),从中牟利非法利益。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覃某乙和胡某某联系赌博场所,再电话通知赌徒赌场地点,到达赌场开始进行赌博活动后,覃某乙和胡某某均借款给赌徒而获取非法利益;胡某某还在赌桌上发牌作数,并从赌资里抽取支付扫地费、放哨费、借款好处费等费用资金;廖某某和杨某戊负责在赌场外围放哨。参赌人员累计达40余人。

六、一般违法事实

2018年4月8日晚8点多钟左右,被告人熊某甲和覃某甲到来凤山县**乡街上,在姜某某家一楼的桌球室发现牙某顺正在打桌球,因牙某顺尚欠熊某甲2万多元的赌债未还,熊某甲就把牙某顺叫到姜某某家门前屋外。牙某顺坐在门外的长椅上,熊某甲开始辱骂牙某顺,还动手朝牙某顺脸部打两巴掌。随后熊某甲称要将牙某顺拉到凤山县城去,牙某顺因害怕继续被熊某甲殴打,就跟随熊某甲上了覃某甲的柳微车。当车行驶至***坳附近时,牙某顺称要跳车跳悬崖,覃某甲见状将车停靠在路边。后牙某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与韦某乙借得4000元、与夏某乙借得2000元,并于次日凌晨1时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6000元钱转****,熊某甲收到钱后才将牙某顺送回到姜某某家处下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覃某甲为追讨非法债务,实施暴力殴打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造势、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覃某甲、张某甲、覃某乙、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多次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活动,提供资金帮助或者为赌博场所放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义永
    牙素瑜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凤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南丹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光盘6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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