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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等18人诈骗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2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111965********,小学文化,苗族,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锣鼓塔街道***社区居委会*****号。199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社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98********,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江西省安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那蒙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戊,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86*********,壮族,中专毕业,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黄屋屯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大竹县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襄樊市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会泽县田坝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8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永胜县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江宁镇**村**村**队**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天塘镇杨桐江村第5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新哨镇里****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宣威市云南省宣威市双龙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8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鸣鹫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桃城镇大新**经济管理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海阳市发城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宁都县湛田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范某丙、黄某戊、黄某戌、李某某、康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陆某某、于某某、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11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3日、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与其二人的上级陈某1(另案处理)、向某某(另案处理)、陈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组织传销期间,指使下级传销窝点主任---被告人黄某乙、范某丙、皮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各自在南阳地区传销窝点内普通传销人员黄某丁、黄某戊、李某某等人通过电信网络,以微信聊天谈男女朋友等手段取得对方信任,编造各种理由诈骗对方财物,诈骗所得共计227700余元。在骗取对方钱款后,逐层级上交并按比例提成留用。其中,在黄某乙管理的传销窝点人员中,被告人黄某戊诈骗罗某某25000元、白杨15410元,共计40410元;被告人黄立林诈骗王某某13190元、周成10000余元,共计23190余元;被告人康某某诈骗刘某某9055.5元,诈骗其他人员9700余元,合计约18755.5元;被告人马某某诈骗范某某9000余元、价值2199元手机一部及其它财物,共计12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约10810元;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7260元。在范某丙及范某1(另案处理)共同管理的传销窝点人员中,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刘某某18000多元、价值1538元的手机一部及其它财物,共计21000余元,诈骗张某某3000余元及其它财物共计5000余元,合计2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合计16000余元;被告人陆某某诈骗他人财物6340元;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杨某某2000余元、价值3499元手机一部及其它财物,共计6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魏某某3000余元、价值1700元手机一部及其它财物,共计5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骗诈骗杨某乙3000元和价值1699元的手机一部及其它财物共计5000余元;被告人于某某诈骗来某某820元和价值1999元的手机一部共2919元,诈骗张某某1338元,合计4257元,后于某某将诈骗钱款自用。被告人肖某某诈骗他人4000余元,后肖某某将诈骗钱款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范某丙、黄某戊、黄某戌、李某某、康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陆某某、肖某某、于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刘晓、罗某某、白杨、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向某某等人的供述;4.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截图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范某丙、黄某戊、黄立林、李某某、康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陆某某、肖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范某丙、黄某戊诈骗数额巨大,黄某戌、康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杨某某、陆某某、张某某、肖某某、于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琴

20191130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范某丙、黄某戊、黄某戌、李某某、康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陆某某、肖某某、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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