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70********,汉族,文盲,户籍地江西省樟树市**镇**村**村**号,现住址河源市源城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7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河源市源城区**镇**。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镇**村**号**,现住址河源市源城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1日以被告人熊某某、郭某乙、郭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人熊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在熊某某居住的河源市源城区**村**吃饭时,熊某某提议到河源市江东新区**路**工地盗窃钢筋,郭某甲、郭某乙同意。当天晚上21时许,熊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驾驶两辆三轮车来到保利重工工地附近,趁该工地无人看管,三人将工地的长短钢筋搬上三轮车,两辆三轮车都装满后再运输到熊某某的出租屋门口存放。次日早上7时许,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钢筋运到河源****回收有限公司销赃,获利赃款人民币2970元,每人得990元。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为人民币5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朱某甲的证言;
3.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熊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573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海波
检察官助理 庄淑婷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郭某甲、郭某乙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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