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上旬,由被告人熊某某向福建省厦门市一家租车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闽D*****小车。2019年8月13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伙同彭某某、覃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驾驶租赁的闽D*****小车,于半夜时间点窜至福建省永安市南溪路88号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内实施盗窃,将该公司配电房及车间里的三条不同规格型号的电缆线就地割断后剥皮,将电缆线铜芯盗走。经永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条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57493.47元。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在湖南省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撬棍1根、钳子1把、剪刀1把、一字螺丝刀1把、手套1幅、刀片1盒、胶带1个、测电笔1把、黑胶布包裹的刀片2把、扳手1根、螺锁片1个、钥匙1把,均未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2. 鉴定意见书:DNA比对意见、价格认证书等;3.现场勘验、提取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4.电子数据:车辆行驶轨迹、监控视频;5.证人证言:李某某、罗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葆春
检察官助理:刘 璐
二0二0年九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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