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熊某某多次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地区网吧,盗窃他人手机,共计价值38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崇阳县天城镇**网吧,乘失主陈某甲熟睡之机,将其电脑桌上的一部银灰色魅蓝note6手机盗走,手机价值人民币237元。
2. 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崇阳县天城镇**网吧,乘失主朱某某熟睡之机,将其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3手机盗走,手机价值人民币1027元。
3.2019年12月16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崇阳县天城镇**网咖,乘失主苏某某熟睡之机,将其电脑桌上的一部紫色华为荣耀幻影手机盗走,手机价值人民币779元。
4.2019年12月20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再次来到崇阳县天城镇**网咖,乘失主陈某乙睡之机,将其电脑桌上的一部冰川蓝色红米K20PRO手机盗走,手机价值人民币1759元。
2020年1月2日,熊某某在崇阳县天城镇**网吧被崇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领条、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失主陈某甲、朱某某、苏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雅志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崇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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