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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6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乡**村**。于2015年7月31日因盗窃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1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塘西花园地下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庄某某停放于该停车场的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得赃款200元。2020年1月19日11时许,熊某某来到西乡街道**路**号,在该楼**层,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龙某某居住的**房,后经翻找未能找到值钱的财物,遂空手离开。2020年1月20日14时15分许,熊某某再次来到西乡街道固戍一路**号,在该楼**层,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蔡某某起居生活的该层**房,后入内经翻找,盗走被害人蔡某某放置于该房内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00元)。2020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熊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赃物华硕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

5.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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