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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34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回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下城区嘉里中心门口,将外卖员方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1080****的电动车窃走,后将电动车的电瓶销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上城区西湖银泰门口,从外卖员李某某利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窃走外卖一份(订单显示价值人民币60.9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上城区西湖银泰门口,从外卖员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窃走外卖两份(订单显示价值人民币524.5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上城区中山中路428号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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