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3********,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村**头**号)。2001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2006年10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0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2012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7月4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2000元,与前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2000元;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前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前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号门口,以剪电线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某三轮电瓶车的电瓶4个,价值人民币17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4个;
2.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28元,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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