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男,1973年7月29日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30802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桥头乡熊家逻村祠堂组永定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12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9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0年1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2020年8月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和讯通营业厅里,将被害人周雁斌周某乙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古庸路金领国际对面的阳光联通店内。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X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669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周雁斌周某乙。
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周少亚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周雁斌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有被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文钦熊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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