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熊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局柳州铁路公安处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熊辉在来宾站搭乘列车K1558前往湖南省永州,座位是4车厢4床,凌晨3时许,熊辉上厕所往回走经过3车厢2号中铺时,发现旅客王某某身旁有一个包,就趁旅客王某某睡着将该包盗走。后被现场群众发现并控制。王某某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元、港币10元以及一台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金色乐视牌手机。
2、2020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熊辉戴一顶鸭舌帽、戴口罩之后,前往贵港市人民医院内科楼从一楼楼梯步行上楼,逐层搜寻楼层病房、走廊病床,寻找财物盗窃。被告人熊辉在8楼810房间盗窃李某某放在睡椅上壹台价值1500元的华为荣耀9X手机;在16楼1610房间盗窃了覃某甲壹台价值1700元的vivo s5手机;在17楼走廊19床盗窃了覃某乙壹台价值1000元的华为牌荣耀20青春版手机。熊辉盗窃手机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列车购票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覃某甲、覃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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