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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8********,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独自到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对面车库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绿驹牌电动车(车牌:桂B****B)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开到柳州市柳南区新风路口以500元价格贩卖给一陌生男子。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440元。

2、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独自到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栋**单元**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粉色大洋牌电动车(车牌号:桂B****8)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开到柳州市柳南区新风路口以500元价格贩卖给一陌生男子。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240元。

3、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独自到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栋**单元**下,将被害人某某某的一辆黑色现代牌电动车(车牌:桂C****1)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开到柳州市柳南区新风路口以500元价格贩卖给一陌生男子。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某某某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080元。

4、2019年12月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独自到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屯**号,将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黑色乘龙牌电动车(桂B****A)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开到柳州市柳南区新风路口以400元价格贩卖一陌生男子。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韦某某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810元。

经查,被告人熊某某贩卖电动车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及生活开支。2019年12月11日,熊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基隆综合区基隆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7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慧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赃物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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