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71973********,汉族,出生地为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再次去到广州市越某某**路**大厦**楼**档,趁档口无人看管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存放在档口现金人民币400元,劲酒3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2月22日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再次去到上述档口,趁档口无人看管之机,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存放在档口的中华牌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芙蓉王香烟4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2020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再次去到上述档口,趁档口无人看管之机,扯开帆布进入档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货架上及纸箱里的软盒中华牌香烟4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元,硬盒中华牌香烟4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得手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香烟等物证,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书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证据开示表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