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28号
被告人熊某某(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8********,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住东莞市**街道**厂宿舍。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伙同“小杨”(在逃)经商量后去到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大塘边二环路快捷驾校实施盗窃,其两人爬进快捷驾校后对快捷驾校的办公室和宿舍实施盗窃,在驾校的办公室盗窃了一台白色ipad Air2平板电脑(价值约2100元)、一台路考专门使用的平板电脑(价值约800元)、一部VIVO手机(约500元)、一部小米2手机(约750元)、两个充电宝(价值约150)、一对蓝牙耳机(价值约80元)、一些槟榔(价值约200元)和三条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750元)、一块天美时户外运动手表(经鉴定,价值979元)、一块是卡西欧电子手表(价值约300元)以及现金500元人民币(上述财物共价值7109元)。2020年8月7日19时50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街道**街**便利店对出路口将熊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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