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6********,苗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在古蔺县**镇老车站附近“天堂鸟”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钱江牌摩托车的牌照拆下甩掉,并推离现场用搭线打火的方式将摩托车盗走。在此过程中,熊某某磨损了该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该车是一辆黑色钱江牌摩托车,车牌为川******,车辆识别代号LBBPEKGM7**********,发动机号码747****,该摩托车已查获归还失主。经古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33元。

被告人熊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古蔺县公安局多次依法传讯、联系,均因熊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外出无法正常诉讼。2020年7月2日,熊某某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杨家坪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侦查的量刑情节,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太雄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92页、光碟5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