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54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湾里区**镇**村**自然村**号。因盗窃,于2017年3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2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省人民医院住院部五楼ICU重症监护室外的家属休息区,趁被害人陈某某在陪护床上睡着之际,将其放置于床头边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被盗手机被其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49元。
次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0区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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