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6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号。因犯盗窃枪支、弹药罪,于1994年9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2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20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新界1号玉麒麟足浴中心8030号房间,趁被害人李某某在房间内熟睡之机,将李某某放在沙发上外衣口袋内有人民币1850元的钱包盗走。
2020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姜家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9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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