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北山大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因缺钱用,产生窃财之意,先后10次在万州区北山大道386号附27号楼下心满益足足浴店及北山大道436号韵达快递店,盗取10名被害人的快递包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万州区北山大道436号韵达快递店,趁无人之机,将店内一双冰宙牌黑色运动休闲鞋悄悄拿走。
2.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北山大道436号韵达快递店,趁无人之机,将店内1件暖烟牌黑色带帽卫衣和1件CHI CERRO P牌黑色上衣悄悄拿走。
3.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北山大道436号韵达快递店,趁无人之机,将店内1个康夫牌卷发器和2瓶约肤牌酵母卵壳面膜霜悄悄拿走。
4.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北山大道436号韵达快递店,趁无人之机,将店内1床精品床单悄悄拿走。
5.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北山大道436号韵达快递店,趁无人之机,将店内1套金貂绒床上四件套悄悄拿走。
6.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北山大道386号附27号心满益足足浴店,趁无人之机,将快递员送放此处的良品铺子每日坚果荟燕麦片(什锦麦片)1包悄悄拿走。
7.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北山大道386号附27号心满益足足浴店,趁无人之机,将快递员送放此处的1件拼色男单袍眼镜鸭睡衣悄悄拿走。
8.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北山大道386号附27号心满益足足浴店,趁无人之机,将快递员送放此处的2包哇爱牌产褥期护理垫悄悄拿走。
9.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北山大道386号附27号心满益足足浴店,趁无人之机,将快递员送放此处的被害人谭某某网购的2瓶澳洲SWISSE斯维诗护肝片悄悄拿走。
10.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北山大道386号附27号心满益足足浴店,趁无人之机,将快递员送放此处的被害人骆某某网购的Deser ip tion牌羽绒背心2件、 OLISROSE牌男式V领长袖羽绒服1件、Deser ip tion牌男式厚款羽绒服1件悄悄拿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36元。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起获部分财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骆某某、谭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万发改服价认(2020)2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部分财物保管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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