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9********,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机镇街上,趁赶集人多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的一部OPPOR-15手机偷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49元。
二、2020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街上,趁赶集人多被害人施某某不备,将施某某的一部OPPOReno手机偷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26元。
三、2020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街上,趁赶集人多被害人赵某某不备,将赵某某的一部VIVOX21手机偷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龙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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