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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桐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羊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三轮车搭载刘某某从绥阳县宽阔镇回桐梓县城,途经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小西湖的石场处时,看见被害人令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用篷布盖住的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熊某某下车查看后,驾驶三轮车载着刘某某回到了桐梓县**镇**村**组**号出租屋。次日晚上7时许,熊某某骗刘某某说是自己用300块钱买了一辆电动车,叫刘某某去帮忙将电动车装到自己的三轮车上,二人来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小西湖的石厂处,熊某某将盖子电动车篷布揭开,电动车的报警器就开始响,二人合力将电动车推到三轮车上,熊某某与刘某某驾驶三轮车将盗窃来的电动车拉回了桐梓县**街道**村**组**号,停放在租住房屋内的巷道处。令某某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后,通过GPS定位系统追踪到停放位置,便报警后将其追回。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盗窃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市场价格为2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安贵

                                               检察官助理黄芳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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