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丰都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工地,盗走被害人任某某2块价值合计人民币2451元的钢板。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钢板并发还被害人任某某。

2、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工地,盗走被害人任某某1块价值人民币2362元的钢板。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钢板并发还被害人任某某。

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工地抓获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赔偿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175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钢板;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友添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