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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暂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将本案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携带锤子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闽******小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400元、无牌挎包1个和银行卡1张。经鉴定,闽******小轿车被损直接价格损失计人民币1820元;上述挎包因资料不详,无法鉴定。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凯琳路口**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该处闽******小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8000元、无牌挎包1个和杂牌手机2部。经鉴定,闽******小轿车被损直接价格损失计人民币1400元;上述挎包、手机因资料不详,无法鉴定。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泉州丰泽区**公寓**室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2000元,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20800元,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出具“泉台价认定[2020]79号”《关于小轿车被损部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2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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