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7********,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5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麻某县**镇**村**组趁被害人刘某某一家外出时,将刘某某放在窗台上的房屋钥匙盗走,然后开门进入刘某某家,将刘某某放在卧室床上的一台黑色VIVOX21智能手机和一台白色步步高老年手机盗走。当晚20时许,刘某某夫妇找到被告人熊某某,经质问后熊某某承认盗窃了两台手机,并将手机退还给刘某某。次日,被告人熊某某被传唤至麻某县公安局兰里派出所,其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经麻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台手机价值共计553元人民币;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熊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台黑色VIVOX21智能手机和一台白色步步高老年手机的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3.证人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麻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53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和退还全部赃物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陈小锋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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