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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街**﹒今古城对面私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本区汉口北食品城东区E5117店门口,趁人不备,将秦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2469元的黑蓝色巨龙牌电动车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熊某某处追回上述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秦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被告人熊某某赔偿秦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身份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7.视听资料: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61862****。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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