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租住宜昌市西陵区**街**村**门**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黎青,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宜昌市西陵区民佳家园楼下院外的欣松生鲜超市,拧下超市玻璃大门的门把手,取下挂锁进入超市,盗走4条香烟,分别是1条黄鹤楼硬大彩香烟、2条中华硬香烟、1条中华软香烟。经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晓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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