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无业,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曾经因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由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盐田保税区****一区*栋找朋友,因其刚刑满释放身上没有钱,便产生了盗窃财物的想法。被告人熊某某发现*栋**房间没有关门,便进入该房找了一张空床位睡觉,直到10月29日上午6时30分,熊某某拿被害人罗某甲的身份证想去网吧上网,因审核不通过无法上网,熊某某又返回*栋**房间睡觉,至10月29日中午12时40分许,熊某某起床后看见该房有几个人在睡觉,手机在充电,熊某某遂盗走其中3部手机。后熊某某步行到公交站台坐308路公交车到罗湖区草埔,在路边一家手机店将偷盗的手机卖掉,得赃款1600元人民币。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涉案3部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程序文书,抓获经过,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以及通知书:深价认定[2019]12769号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照片,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以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秀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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