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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99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2017年8月23日,曾因盗窃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来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凤路煤气站附近,将被害人徐某某停在该处的车牌为粤B2V****的白色别克小车的车窗砸破,将车内的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2元)、两个钻石情侣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5758元)及30多元零钱盗走。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缴获上述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被盗物品;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及辨认、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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