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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9528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熊某甲同胡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塘南淦村12号楼下,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未估价)。

2.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熊某甲同胡某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塘南淦村65号楼下,窃得被害人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风”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83元)。

3.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熊某甲同胡某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666号“御玺堂”足浴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利捷”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02元)。

4.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熊某甲同胡某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香港街,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风”牌电动车1辆(未估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扣押并发还张某某。

5.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熊某甲同胡某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塘南淦村236号楼下,窃得被害人熊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绿风”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897元),车座下有现金人民币1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及120元现金扣押并发还熊某乙。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熊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涛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淦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熊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及同案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五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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