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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彭桥乡****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4月28日,在正阳县彭桥乡**街**生活馆内,被告人熊某某趁店主潘某某不注意,两次盗窃潘某某放在收银台下面的包内的现金,共计8000元,案发后,熊某某已于2020年6月22日退赔潘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金某某、熊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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