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熊四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14日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四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熊四平窜至樟树市阁山镇东站村委山头村的元**商店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窗户撬开,爬进商店内,盗得利群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4条,芙蓉王香烟4条,钻石荷花香烟3条,以及钻石荷花、芙蓉王、牡丹等零散香烟10余包。被告人熊四平将所盗窃的香烟藏于樟树市老火车店后面铁路旁养猪棚内,后将4条硬中华香烟卖给了荣昆烟酒店,4条芙蓉王香烟、3条钻石荷花香烟卖给了杨**水果店,其余香烟留着自己抽,共获赃款3570元,用于其个人吃住等开销。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熊四平盗窃的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证人杨某某、邱某某证言;5、被告人熊四平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四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四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四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四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龙祥
(院印)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熊四平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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