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0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邻水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石排镇**村屋**围**网吧,趁被害人张某某在网吧椅子上熟睡之际,盗走张某某放置在桌面的一部OPPO牌A5手机(价值806.55元)。得手后,熊某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将熊某某抓获归案,涉案手机已发还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材料,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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