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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号,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2018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管制10个月18天,201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城北综合市场曾远卖鲜藕的摊位上时,见被害人邓某某买菜付款后将钱包放回背包后未拉上拉链,熊某某便站到邓某某背后将钱包盗走并快速逃离现场,随后将钱包里251元现金和一根黄色项链拿走,钱包和里面的钥匙扔在半边街公厕旁边的垃圾库里面。2019年12月9日,民警在威远县龙会镇双塘街与兴龙街交叉口将熊某某挡获,因邓某某称被盗黄色项链系假货,故未作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熊荣华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0)1705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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