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县**镇**村**组**号。2016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楼,从消防栓门后取出一把钥匙,打开503室被害人王某甲家的房门,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因被王某甲发现后报警而未窃得财物。
经侦查,被告人熊某某于同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熊某某手机通话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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