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97********,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小组**号,住古田县**街道**村**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古田县**街道**路**路**号房,从窗户爬入**室,盗走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币种,下同)300元、华为、OPPO手机各一部及一条绿色珠状项链。之后熊某某用撬棍撬开102室门,盗走被害人彭某某一个女士黑色背包。经古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部手机价值40元。
同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街道**村**路**号,用撬棍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小卖部木门,盗走现金300元及2包芙蓉王香烟。之后熊某某又撬开**路**号厝门,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现金3500元。经古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50元。
同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及部分现金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古田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平面图及照片;6.电子数据: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1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文聘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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