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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小区。因赌博2016年2月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2019年7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2019年10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0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立新路2单元楼道口盗窃了被害人涂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富士达牌电动车;同月17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礼步湖大道老邮政局宿舍单元口盗窃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新日牌电动车。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富士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60元、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90元。

被告人熊某某2019年10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涂某某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1月19

附:

1.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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