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6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新建区**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村**号附**)。因盗窃,于2020年7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区青花九龙工地做工,见被害人李某甲停在工地门口的1辆绿风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5)未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湾里区幸福水库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处查扣被盗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发还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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